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田间合理灌排,引导农民发展节水农业,防止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