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省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立全省水环境监测网络,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