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环保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环保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