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水污染物、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本级环保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