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开发区应采用多种形式,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开发区需要的第三产业。

开发区不得兴建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项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