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投资经营者可依法在开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或其他经营活动,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经批准开办的企业应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建设,严禁闲置土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