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小流域的综合治理,防治水害;鼓励集体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小水电,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