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

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山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自治县积极治理水土流失,对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保持生态平衡。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