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私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私营企业职工十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不足十人的建立工会小组。若干个私营企业工会小组可以组成联合基层工会。工会小组、基层工会、联合基层工会的建立应当依法报请上一级工会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