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从事气象有偿服务和商业气象服务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气象服务资格证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服务活动。(注:该条设立的由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气象服务资格认证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已于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