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