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