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