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