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作出决定:(一)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