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资质按管理权限由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已获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应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