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