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