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