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