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其公民的权利和阻碍其履行公民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对归侨、侨眷给予关心和扶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