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归侨、侨眷身份需要确认的,须持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者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确认前条第二款所指的侨眷身份,申请人应当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扶养公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