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归侨、侨眷申请自费留学,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在办理手续期间,不得令其辞职或者退学;在境外留学期间,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保留其公职或者学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