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归侨、侨眷经批准短期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户籍。所在单位不得因其出境探亲而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在批准出境探亲期间的工资、假期等方面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居住在农村的归侨、侨眷出境探亲,因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在落实转包责任后,其土地承包权三年内可以不作变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