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归侨、侨眷经批准全家出境定居,要求保留对原居住公有房屋承租权的,可以与该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确定保留期限,保留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期间,该房屋不得转租,转租的,该房屋产权管理单位有权收回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