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抽查是指有规划、有组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监督抽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指根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全市范围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指依照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