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开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