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已废止受检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检验任务的产品质量监督行政部门或其上一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复验。复验结论为终局检验结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