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设置的,经县或者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在审定的地段或者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做到整齐、安全、美观。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损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事先告知广告经营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