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一)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或者举办文艺、体育、展览会、评选等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

(二)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广告显示屏的;

(三)从事印刷品广告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