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按省规定的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投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