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拟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已设立抵押权的,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向购房人明示该房地产已抵押的情况,或者解除抵押后方可销售。

预售人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