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