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房现场应当设立公示栏,并公示以下证件和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房地产权证;
(三)预售商品房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
(六)每套预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
(七)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售房现场应当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以下信息查询:
(一)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