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