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