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