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统计资料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须经统计部门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对于公民、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