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本市国家机关制定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保委等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