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