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十四条已修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