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