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