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