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