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