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