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