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或者单位不得以曾患精神障碍为由,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享有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