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障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日常运行、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所需的经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