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也可以由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其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