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